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关于恢复中药天花粉及制剂出口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4-11-02 11:53:57 浏览:
为促进中药产品对外贸易★★◆◆,综合考虑我国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企业诉求、生产情况等★■★,即日起恢复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。原卫生部■★★★、原经贸部◆■、海关总署《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》〔卫药字(89)第54号〕同时废止。
各省、自治区■■★◆■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◆◆■★、药品监督管理局★★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,各直属海关:
请各地海关据此做好相关产品出口验放工作■★。有关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★■,自觉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。